根据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》第九条规定,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。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证券从业人员禁止性规定的知识,欢迎阅读。
1、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,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,或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;
2、利用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,单独或者合谋串通,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,误导和干扰市场;
3、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,扰乱证券市场;
4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;
5、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;
6、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了贿赂,如接受或赠送礼物、回扣、补偿或报酬等,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;
7、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;
8、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,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;
9、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;
10、隐匿、伪造、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;
11、中国证监会、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`自律意识、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,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证券行业的商业信誉,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,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“十六字”,及行为准则“八要十不准”,供证券从业人员严格自律,自觉遵守。
本报讯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,维护证券市场秩序,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《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准则》,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予以规范。其中,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行为、特定从业禁止行为、特定机构从业禁止行为等予以了明确。该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。
为促进证券从业人员提升执业品行和专业能力,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、新要求,我会制定了《证券业从业人员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大纲(2020)》,包括《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》《金融市场基础知识》两个科目,现予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1、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、内幕交易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;
2、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;
3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;
4、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;
5、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;
6、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;
7、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;
8、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;
9、隐匿、伪造、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;
10、泄露客户资料;
11、中国证监会、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1、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;
2、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;
3、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;
4、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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